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,规范协会经费收支,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行,结合协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: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,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、监督、厉行节约,勤俭办事,强化资金管理。
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:依法组织收入,努力节约开支,科学配置资金;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,规范协会内部财务行为;加强财务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;如实反映财务状况,协助做好协会经济行为的控制和监督。
第四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:收入管理、支出管理、资产管理、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。
第二章 财务管理与工作职责
第五条 协会财务管理部门设在秘书处,财务活动实行秘书长领导下的统一管理。其主要职责为: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,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,提交理事会审议,并组织贯彻执行。
第六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:
(一)协会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、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。
(二)负责应收款、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,并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、核算。
(三)保证会计凭证内容真实准确,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、有效。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,并向法人代表报告;对记载不准确、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,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、补充。
(四)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、减值和变动情况。
(五)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,并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、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。
(六)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,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。
(七)协会的银行账号、账户不得出租、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。未经理事会批准,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。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,保证资金的完整、安全。
(八)如协会解散、撤销,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、债务。按本协会章程规定处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(九)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七条 协会财务须配备具有财务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,会计不兼任出纳。
第三章 经费收入管理
第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:
(一)会费,即由协会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二)捐赠,即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、个人自愿捐款;
(三)有偿服务收入,即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;
(四)利息,即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,即上述主要经费来源之外的其他收入。
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,严格按照协会《会费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进行会员会费的收取和使用。
第十条 协会接受捐赠,必须符合协会《章程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获得批准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接受、使用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
第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:
(一)人员经费支出:包括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、津贴、补助、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。
(二)公用经费支出:
1、公务费,即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,包括办公费、邮电费、会议费、差旅费、水电费、场所租赁费等;
2、设备购置费,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,包括办公用设备、车辆购置、图书购置、档案设备购置费等;
3、修缮费,即用于办公场所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;
4、业务费,即用于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费用、购置低值易耗品和材料费用、专业资料印刷费、考察咨询费、培训费等;
5、印刷出版费,即用于编辑出版刊物、汇编资料以及印发协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;
6、其他合理支出。
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:协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、固定资产及日常办公、人员工资等经费支出,由秘书长审批签核。
第十三条 协会经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五章 财政补助经费管理
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拨给协会,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经费资金。
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部门要求,对财政补助经费单独核算,专款专用,量入为出,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十六条 对于由财政补助经费支付的项目,应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 财政补助经费的支出使用,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检查,接受审核机关的审计,接受社会的监督。
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
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年终应提交财务报告,包括资产负债表、收支情况表、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。
第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,主要说明协会收入、支出、结余情况,对目前或今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,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、支出状况等。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收缴率、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、资产负债表等。
第七章 财务票据管理
第二十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》有关规定,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取、开具、保管登记工作,不得将票据借作他用。
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各项支出,必须符合协会管理制度的手续,其凭证应是合法的票据,要有印章、经办人签字和协会领导签字。
第二十三条 税务发票、会费收据等票据均由出纳管理并开具。必须按规定开具票据,不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,填开票据清晰、要素齐全。
第二十四条 票据管理人必须按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结报、核销票据。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及经报单,到保管时限,按规定销毁。按时按规定做好票据的年检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如管理人员工作调动,必须做好移交工作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3年4月28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。
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