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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时间:2025/09/26 来源: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:214次

为了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根据本协会《章程》及国家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 会费是指本协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,按照协会章程向会员收取的费用,是确保本协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,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。

第二条  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的原则。

第三条  本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;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。每年的第二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,会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;新入会的会员,经批准入会后,应当在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。

第四条  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:

会长单位:年度会费30000元;

副会长单位:年度会费为10000元;

理事单位:年度会费为5000元;

会员单位:年度会费为3000元。

第五条  因特殊原因难以缴纳会费的,可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请,经协会理事会核准后可予缓交或减免。

第六条  会员缴纳会费时,可用现金或支票直接缴纳或汇入本协会银行账户。收取会费,必须使用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。

第七条  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工作,接受协会会员大会和监事的监督。

第八条  会费用途如下:

1、召开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等支出;

2、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;

3、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光伏行业发展的宣传推广、理论研讨、业务培训、学习考察等活动的支出;

4、出于人道主义,在救助灾害、扶残助学、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,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;

5、本协会的行政办公经费支出;

6、秘书处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;

7、必要的接待费用支出;

8、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支出。

第九条  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赠。

第十条  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,定期报告,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,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第十一条  违反本办法收取会费的,会员有权拒绝缴纳。

第十二条  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
第十三条  本办法经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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