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加强本协会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更好地为会员服务,根据本协会《章程》及国家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会费是指本协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,按照协会章程向会员收取的费用,是确保本协会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,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。
第二条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的原则。
第三条 本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;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。每年的第二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,会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;新入会的会员,经批准入会后,应当在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。
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:
会长单位:年度会费为30000元;
副会长单位:年度会费为10000元;
理事单位:年度会费为5000元;
会员单位:年度会费为3000元。
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难以缴纳会费的,可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请,经协会理事会核准后可予缓交或减免。
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,可用现金或支票直接缴纳或汇入本协会银行账户。收取会费,必须使用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。
第七条 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工作,接受协会会员大会和监事的监督。
第八条 会费用途如下:
1、召开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等支出;
2、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;
3、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光伏行业发展的宣传推广、理论研讨、业务培训、学习考察等活动的支出;
4、出于人道主义,在救助灾害、扶残助学、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,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;
5、本协会的行政办公经费支出;
6、秘书处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;
7、必要的接待费用支出;
8、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支出。
第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赠。
第十条 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,定期报告,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,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收取会费的,会员有权拒绝缴纳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





